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昆山市照相、影像行业协会。”
第二条 昆山市照相、影像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指在本市从事照相、影像等相关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性质是经昆山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法律己,以诚取信,团结协调,努力进取,维护本行业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倡导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繁荣经济。
第五条 本会接受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指导,接受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昆山市昆太路760号(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内),电话:0512—5776310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本行业的方针,政策,维护本行业合法权益。
(二)制定本行业的行规公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加强自我管理,促进行业间合法平等竞争,凝聚行业力量,发挥群体优势。
(三)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行业情况,提出政策性建议;参与政府制订本行业政策的调查研究,积极完成政府委托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本行业的培训,组织有关法规和本行业经营、服务等方面的研讨交流和培训活动,提高全行业业务人员素质。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与政府沟通,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收集整理发布有关信息资料,开展本行业市场行情、经营策略和服务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
(七)为本行业会员提供法律咨询与维权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经依法核准登记从事照相、影像行业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向本会反映经营服务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向本会如实提供有关市场信息情况和经济活动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需提交书面退会申请,如果会员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在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作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领导机构是全市照相、影像行业代表大会和已选举产生的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同意。但延期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半数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会长领导下研究、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热心协会工作,乐于奉献社会;
(二)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日常重要事宜。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常务理事在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决定调整、增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收取会员会费;
(二)接受社会捐赠;
(三)接受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经本会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理事会制定办法执行。本会的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经费不允许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会计人员,严格财务制度,保证财会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 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6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